在一般人的认知里,偷东西肯定是犯偷盗罪,但是事实上,在特定条件下偷盗特定物品并不一定以偷盗论罪,还有或许冒犯更为严重的惩罚。近来,宜兴市法院就审结这样一同案子,被告人曹某因偷盗正在运用中的电力设施,被法院以损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年。
四十多岁的曹某是一名建筑工人,与王某、刘某(均另案处理)一同在某工地打工。2019年12月,三人在聊地利说到宜兴大浦某地正在拆迁,邻近的变压器上还留有一些电缆线,便萌生了偷电缆倒卖的想法。通过前期踩点,三人发现这处拆迁工地上的拆迁作业已根本完毕,没有人员看守,也没有其他人会到这偏僻的当地,变压器就竖在空阔的场地上,上面还有好几根电缆线,里边的铜线估量能卖上不少钱。面临金钱的引诱,三人都心动了。
几天后,三人趁着夜色带上梯子、切割器、竹竿等东西再次来到该拆迁工地,把变压器和配电箱里的电缆线悉数切下,藏到了租借屋里。此次举动共取得电缆铜线余元。
因三人偷割的电缆线路还在运用中,很快就被大众发现并报警。通过警方的摸排侦办,三人终究被捉拿归案。
宜兴法院经审理以为,被告人曹某以非法占有为意图偷盗电力设备,既侵犯了公共供电中的公共安全,又使国家财产遭受丢失,其行为一起构成损坏电力设备罪和偷盗罪。依照刑法理论幻想竞合择一重罪处分准则,应当以损坏电力设备罪科罪处分。
终究,法院以犯损坏电力设备罪判处被告人曹某有期徒刑3年。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曹某提起上诉,经无锡中院二审,维持原判。尹昳